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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jie 发表于 2008-7-26 18:59

“阿里巴巴”商标归属权

一封具名的举报材料,打破了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上市前的欣喜与宁静。10月24日晚,一份关于“‘阿里巴巴’商标专用权的严正声明”,通过互联网和EMS特快专递,直奔港交所、香港证监会和杭州阿里巴巴公司。 “正普公司拥有在第42类‘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正普公司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要求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声明措辞严厉地写到。声明来自一家名为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普)的企业。此前一天,这家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称阿里巴巴侵犯了正普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而此时,正值阿里巴巴上市前的敏感时刻。如果一切顺利,11月6日,阿里巴巴8.59亿股股权将裹挟着打造数千百万富翁的阿里人梦想登陆香港联交所。北京正普的半路杀出,让投资者心生疑惑:“阿里巴巴”,究竟是谁的?正普起诉正普公司法律事务代表人史海龙向记者详细讲述了该公司获得“阿里巴巴”商标的过程。史海龙称,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了“阿里巴巴”商标。当时,作为家用软件提供商,正普公司同时申请了“芝麻开门”、“阿拉神灯”的商标所有权。史表示,公开资料查询结果显示,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1999年7月9日,阿里巴巴杭州的成立时间为1999年9月9日。按照当时的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业实体才能申请商标,个人不得申请商标。也就是说,不管阿里巴巴公司在成立以前是否使用“阿里巴巴”的商标,必须在公司成立后方能申请商标。这意味着正普公司早于杭州阿里巴巴申请了“阿里巴巴”商标。“从先申请先得的原则角度看,我们并没有抢注阿里巴巴商标。”史说,申请出于正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事实也证明,正普公司才是“阿里巴巴”商标的最终拥有者。史海龙向记者出示了正普公司获得的商标注册证。从这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的、编号为“1475806”的商标注册证上可以看到,商标局将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使用权,授予了北京市正普电子技术公司(“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前身),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所谓“第42类”,是对商标注册使用行业范围的限定类别。“第42类”包括了计算机编程、软件设计、升级、更新、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植物养护领域。这与从事电子商务的杭州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巴巴”商标同属一个类别。根据正普公司提供给本报的《民事起诉状》,正普公司要求判令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立即停止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要求判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为杭州阿里巴巴侵权图标提供竞价排名搜索及广告服务。此外,公司还要求阿里巴巴与百度共同赔偿200万元侵权费用,并要求两家公司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媒体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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